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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立塔玩忽职守案——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开云app官网入口
泉源:《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裁判要点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效果之间决议与被决议、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凭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发生了某一危害效果,若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就必须要先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以及受到刑法处罚的客观依据。玩忽职守罪属于效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结果,才气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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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泉源:《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裁判要点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效果之间决议与被决议、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凭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发生了某一危害效果,若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就必须要先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以及受到刑法处罚的客观依据。玩忽职守罪属于效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结果,才气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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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裁判要点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效果之间决议与被决议、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凭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发生了某一危害效果,若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就必须要先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以及受到刑法处罚的客观依据。玩忽职守罪属于效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结果,才气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结果,或者重大损失或严重结果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组成玩忽职守罪,应视为普通的玩忽职守行为。

案例索引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刑终字第75号案情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姚立塔。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立塔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338号刑事讯断,被告人姚立塔不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沧刑终字第75号刑事讯断书,宣告姚立塔无罪。原审讯断认定:被告人姚立塔在任河间市住建局修建治理科科恒久间,于2009年5月14日,在河间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开发盛华苑住宅楼小区管理修建施工许可证时,认为每次办证大厅给其送来的档案都有修建计划许可证,就认为这次也有,所以没有认真地审核档案,违反了(河北省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治理措施》第5条“建设单元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质料:(一)已经管理该修建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二)在都会计划区的修建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之划定,在没有管理修建工程计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为盛达公司管理了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使其顺利施工,致使盛达公司未按划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436,66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姚立塔供述,自2002年至今任河间市住建局修建业治理科科长。

修建业治理科的事情职责主要是审核建设单元报来的相关质料,发放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修建市场举行治理。建设单元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有:修建工程用地许可证、修建工程计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和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条约、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宁静的详细措施、监视条约、监理许可证或建设单元项目治理资质及工程技术人员有关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落实证明或资金保函、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及其他条件。

我们审核发放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式是,凭据《河北省修建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措施》第7条的划定,首先由建设单元按标段或单元工程填写《修建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加盖单元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措施第5条划定的证明质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最后我们建管科在收到建设单元的质料后,对于切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发表施工许可证,对于不切合条件的,不予发表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元,说明理由。2009年盛达华苑住宅小区5、6、7号楼的修建档案中通过查找未找到修建工程计划许可证。

凭据划定无修建工程计划许可证不能为建设单元管理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无修建工程计划许可证而给他们管理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因是每次办证大厅给我拿过来的档案都有修建工程计划许可证,我认为这次也有,就没有认真地审核档案,没有发现建设单元和施工单元报送的档案中没有计划许可证,就给发放了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

是其让大厅人员管理的,未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2.王彦昌证明,其任盛达公司司理。

2008年12月22日,盛达公司打了1,061,850元的欠条是其经办的,其让公司的法人董双桥在欠条上签了字,打欠条的事找的是袁局长,袁局长同意打欠条。办施工许可证没有找局长们,而是直接找的姚立塔,其时找姚立塔说工程挺紧的,让他快点办,姚说把手续放在办证大厅,他通知大厅尽快给管理。其就把手续放在了大厅,过了几天就办下来了。

找姚立塔其时他没看手续,其也未和姚讲没有计划证。并有欠条复印件在卷予以证实。同时王彦昌出庭作证证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盛华苑工程在河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缴纳防空隙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是从其公司档案中复印的。3.齐敏全,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证明姚立塔是建管科科长,主要事情是:管理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2009年盛达公司开发的盛达华苑小区在没有管理工程计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管科为盛达公司管理发放了施工许可证的事情不知情。4.袁余庆,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证明对给盛达华苑工程管理施工许可证的事情不知情,建管科科长姚立塔未向其汇报过。

5.董文才,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科科长,证明未给盛达公司开发的盛达华苑小区管理建设计划许可证。6.河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收费缴款书证明2010年5月25日收取盛达公司易地建设费200余万元的事实。

7.书证河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闫亚非提供的盛达华苑小区未缴易地建设费的情况表证明晰盛达华苑小区在检察机关立案时未缴易地建设费的事实。8.盛达华苑小区5、6、7号楼施工许可证复印件。9.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证明姚立塔自2000年1月至今任住建局建管科科长。

建管科的证明证实了其事情职责。10.相关的法例及防空隙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的相关依据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法庭质证,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立塔身为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严重不卖力任,由于过失,给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盛达公司管理了施工许可证,造成盛达公司在不缴易地建设费,未取得计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得以施工的结果。至检察机关立案时盛达公司仍未缴易地建设费,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鉴于在案发后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追缴,认定被告人姚立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第37条之划定,以被告人姚立塔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姚立塔的上诉理由为其行为未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不成犯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姚立塔在河间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开发盛达华苑住宅楼小区管理修建施工许可证时,未认真审核档案,在报送的审批质料中,缺少都会建设计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给盛达公司管理了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盛达公司未按划定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436,666元。经查,上诉人姚立塔身为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确有严重不卖力任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原判认定姚立塔之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1,436,666元欠当。因盛达公司给人防办打的欠条1,061,850元,易地建设费收取的多与少及审查是否收取不是被告人姚立塔的职权规模,应该是人防办的职责,况且人防办的主管向导对应收取盛达公司易地建设费 1,061,850元并让盛达公司打欠条的做法是认可的,并加盖双方单元的公章,其时未实际收取1,061,850元是被告人姚立塔给盛达公司管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的行为。

纵然该1,436,666元属于给国家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也应属人防办的主要责任人员应负担的结果,而不是由卖力审核管理施工许可证的姚立塔应该负担的执法结果。姚立塔的行为组成犯罪还应同时具备给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客观要件。姚立塔的行为所发生的直接结果为盛达公司管理了施工许可证,该结果无证据证明就到达了给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水平。人防工程建设费1,436,666 元,虽然该欠条所欠金额在立案前未归还,但案发后,盛达公司实际支付了该款子200余万元。

因此,人防工程建设费1,436,666元不属于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故原判认定被告人姚立塔的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予以治罪科刑欠当。综上,姚立塔虽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认定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在讯断书中枚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质证后确认。二审院审理历程中,上诉人姚立塔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院对一审讯断书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审判二审院认为,上诉人姚立塔虽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其无罪。

故其上诉理由建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第189条第2项,讯断如下:一、打消黄骅市人民法院(2010)黄刑初字第338号刑事讯断中对被告人姚立塔的治罪量刑部门;即被告人姚立塔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上诉人姚立塔无罪。评析本案中盛达公司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与姚立塔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姚立塔是否组成玩忽职守罪的关键。

一、姚立塔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玩忽职守行为(一)玩忽职守罪的观点及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严重不卖力任,不推行或者不认真推行职责,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情人员,本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治理运动,本罪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即行为人没有恪尽职守,并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玩忽职守罪属于效果犯,要求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即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制止。(二)姚立塔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玩忽职守行为姚立塔作为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修建治理科科长,负有严格审核申请质料为切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责任。

为了增强对修建运动的监视治理,维护修建市场秩序,保证修建工程的质量和宁静,我国相继出台了《修建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计划法》等执法,开端建设了包罗修建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业资格审查制度等在内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修建业治理体制。正因为修建行业的重要性,修建市场的规范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凭据“中国沧州政府信息公然平台”网站宣布,河间市住建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是负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治理秩序的责任,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举行治理。该局修建治理科卖力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存案的监视治理等职责。《修建法》第7条划定,修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修建法》第8条划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管理该修建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都会计划区的修建工程,已经取得计划许可证。”《河北省修建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措施》第5条划定:“建设单元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质料:(一)已经管理该修建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二)在都会计划区的修建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明。

提供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以上法例均对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举行明确的划定,建设单元申请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建设单元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依法不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目的是从行政审批环节严格确保修建工程质量和宁静,切合国家的修建工程宁静尺度。

姚立塔作为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建业治理科科长,其职责之一是审核申请单元报送的申请质料并为其发放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姚立塔本应恪尽职守,严格审查每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质料。姚立塔因为申请单元以往项目的申请质料都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就自信地认为盛达花苑住宅小区5、6、7号楼的申请质料中应当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所以,姚立塔没有认真审核申请质料,未发现建设单元和施工单元这次报送的申请质料中没有修建工程计划许可证,就指示事情人员为盛达公司发放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姚立塔为不具备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元发放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对修建业的正常治理运动。

姚立塔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二、本案不存在重大损失凭据《刑法》第397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划定,玩忽职守罪属于效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结果,才气组成玩忽职守罪。相反,则应视为普通的玩忽职守行为。

对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产业遭受重大损失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须要前提。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尺度》中对玩忽职守罪造成的重大损失作了诸多的划定,其中“(二)玩忽职守案”中划定,造成公共产业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产业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姚立塔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盛达公司未按划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436,66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该损失认定为是姚立塔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因此指控姚立塔组成玩忽职守罪。但盛达公司未按划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436,666元不能组成重大损失。

盛达公司与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职能部门人防办公室告竣协议,同意盛达公司以打欠条(欠条数额为1,061, 850元)方式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且该欠条加盖双方单元的公章并经双方单元向导批准认可。对于公共产业而言,该笔用度实际上是以债权形式存在,而且不是无法实现的债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附则第四条对债权存在问题划定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四种情形。

(1)债务人已经法定法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凌驾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事实证明案发后盛达公司实时归还了欠款,并有相关收缴用度的票据予以证实。盛达公司所打欠条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应作为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处置惩罚,不属于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将盛达公司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1,061,850元认定为被告人姚立塔的玩忽职守行为给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三、姚立塔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本案“重大损失”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一)姚立塔的职责是发放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不是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姚立塔所在的修建治理科的职责是发放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不是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的多与少及审查是否收取不是被告人姚立塔的职权规模。姚立塔严格审查的直接效果是施工单元不能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而不是收取了上百万元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本案中盛达公司人防易地建设费未被收取的原因是施工单元和应当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职能部门河间市人防办公室举行了协调,盛达公司以打欠条的方式与人防办公室告竣协议,加盖双方单元的公章并经双方单元向导批准认可。即人防办公室同意盛达公司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061,850元。也就是说,本案人防易地建设费未收取的责任人是人防办公室,而不是并不卖力收取该用度的姚立塔。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与姚立塔玩忽职守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效果之间决议与被决议、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凭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发生了某一危害效果,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效果负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效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以及受到刑法处罚的客观依据。凭据一般因果关系论,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效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原因在先、效果在后(简称先因结果)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盛达公司人防易地建设费未被收取(以盛达公司向人防办公室打欠条形式存在申请质料中)的事实在姚立塔实施玩忽职守行为之前就已经存在。也就是说,盛达人防易地建设费被未收取“效果”在前,姚立塔没有严格审查质料发放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原因”在后。这种“效果”发生在前、原因”发生在后的关系并不切合原因在先、效果在后的因果关系特点,更不能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人不应担责。综上所述,姚立塔为不切合取得修建施工许可证条件的盛达公司发放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其玩忽职守行为与上百万元人防建设费未收取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姚立塔玩忽职守行为与本案泛起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未被收取的“重大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姚立塔依法不组成玩忽职守罪。


本文关键词:姚立塔,玩忽职守,案,—,刑法,因果关系,的,开云app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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